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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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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施工规范是施工中应遵守的规定,验收规范是验收时遵守的规定。二种规范所指向的目标、解决的问题以及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技术要求和规定是一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十九条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建筑工程是一个具有专业性质的工作,只有拥有工程建设资质的人员才能够承担建筑工程的施工。在我国目前的生活中,由于建筑工程质量频出问题,人们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我国也制定了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本条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是:参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担见证试验单位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这种强化验收的手段体现了对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视。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也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并由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已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符合设计的要求,施工人员符合工程资质要求,对于建筑工程的重要分工程,应当抽样检查以及质量验收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等。在质量验收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于工程质量给予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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