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瑞教育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地方如何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地方如何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来源:宁瑞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加强学习,努力提升理论素养。有些同志由于受理论水平、水平的制约,视野较窄、站得不高、看得不远,看问题、拿主意触不到“点子”上,直接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要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必须切实加强学习,把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作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强有力的武器。做到胸怀群众、执政为民。一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尽心尽力为人民谋利益,做出真正造福群众的决策。二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的决策为支撑点。三要坚持牢固的群众观。只有树立牢固的群众观,才能确保做出的决策体现群众意愿,符合群众需求。注重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基层实情。在实践中,为什么一些决策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什么一些决策明明是想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但最终却导致“好心帮倒忙”?其原因就是决策之前没有做到充分的调查研究,没有掌握真情实况,领导干部没能听到群众的意见建议,以致决策没有充分反映群众的意愿,甚至有些决策与民众的意愿相违背,不符合客观实际。因此,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强化调查研究是“谋事之道、成事之基”的意识,坚持做到先调研、后决策,不调研、不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决策水平如何,很重要的一条就看是否实行了民主决策。有的领导干部把集体领导变成“一言堂”,结果堵塞了良好决策的言路,导致决策偏差,工作失误;有的领导干部片面地认为广泛征求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程序多,影响工作效率,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没有广泛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做出的决策存在片面性,使工作陷于被动。领导决策除了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还要重视做好征求其他方面意见的工作,多渠道扩大群众知情权,让群众充分发表意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有制度保证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个领导班子,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才能弥补个体经验和知识的不足,为科学决策提供保证。在集体决策过程中,从确定决策目标,搜集信息资料,进行多种预测,选择比较方案,直到最后优选方案,都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完善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的质量直接影响决策的水平,要把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先调研后决策,所有决策性调研都要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对于重大决策,主要领导者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建立调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思想,整合力量,共同搞好调查研究,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意见和方案。建立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需要领导者召集相关专家和社会贤士,组成决策所需要的“智囊团”、“人才库”,建立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为避免决策失误,对重大工程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组织专家深入调查研究,进行论证和评估,充分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推行决策公开制度。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及时通过会议、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等形式,根据有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增强决策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的参与度,集中群众智慧,团结群众力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通过公示、听证等公开形式,了解各方面意见和看法,不仅有利于集中民智,而且也有助于凝聚共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决策的顺利实施。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决策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权利和责任相统一,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和跟踪,依照制度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并及时对决策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努力把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法律依据:《党的》 报告指出;“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新形势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党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主线下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我们坚持“五位一体”推进党的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全党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我们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强调学习型,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更加自觉和勤奋地学习,切实提高能力素质;强调服务型,要求在党的各项工作中真正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强调创新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思想、更新观念,不断以新认识、新思路、新举措开创事业新局面。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我们在坚持过去党的建设成功经验的同时,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包括探索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以及现代管理学、组织学、心理学等。尤其要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把党的建设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转化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具体举措。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2.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3.要依法行政.4.不断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以下称现行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党、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按照领导同志要求,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十分必要。 2011年12月,安全监管总局向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法制办多次征求有关部门、部分地方、各类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专家的意见,进行实地调研,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对有关问题多次协调,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4年1月15日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二是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三是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规定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是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五是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特别是,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更好发挥作用,草案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 一是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二是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三)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各方面一致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为此,草案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四)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 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留这些审批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同时也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其中存在重复、交叉或者实际效果不明显的审批项目进行必要调整。经反复深入研究,草案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审批项目作了两项调整: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2012年底,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授权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将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两个审批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一是部分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目前广东省正在落实当中。考虑到全国范围内行业协会发展不平衡,还不具备将上述审批项目交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条件,同时广东试点时间不长,还需要进一步积累经验,草案对此未作修改,将其留待以后根据试点情况统筹修改相关法律时再作考虑。 此外,草案还对现行安全生产法作了其他一些重要修改,包括:为从法律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作出更全面、准确的规定,将现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规定,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充实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为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保障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按照关于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实际情况,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此外,还充实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加强学习,努力提升理论素养。有些同志由于受理论水平、水平的制约,视野较窄、站得不高、看得不远,看问题、拿主意触不到“点子”上,直接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要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必须切实加强学习,把不断提升领导干部的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作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强有力的武器。做到胸怀群众、执政为民。一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尽心尽力为人民谋利益,做出真正造福群众的决策。二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的决策为支撑点。三要坚持牢固的群众观。只有树立牢固的群众观,才能确保做出的决策体现群众意愿,符合群众需求。注重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基层实情。在实践中,为什么一些决策得不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什么一些决策明明是想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但最终却导致“好心帮倒忙”?其原因就是决策之前没有做到充分的调查研究,没有掌握真情实况,领导干部没能听到群众的意见建议,以致决策没有充分反映群众的意愿,甚至有些决策与民众的意愿相违背,不符合客观实际。因此,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强化调查研究是“谋事之道、成事之基”的意识,坚持做到先调研、后决策,不调研、不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决策水平如何,很重要的一条就看是否实行了民主决策。有的领导干部把集体领导变成“一言堂”,结果堵塞了良好决策的言路,导致决策偏差,工作失误;有的领导干部片面地认为广泛征求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程序多,影响工作效率,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没有广泛征求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做出的决策存在片面性,使工作陷于被动。领导决策除了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还要重视做好征求其他方面意见的工作,多渠道扩大群众知情权,让群众充分发表意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有制度保证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个领导班子,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才能弥补个体经验和知识的不足,为科学决策提供保证。在集体决策过程中,从确定决策目标,搜集信息资料,进行多种预测,选择比较方案,直到最后优选方案,都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完善调查研究制度。调查研究的质量直接影响决策的水平,要把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先调研后决策,所有决策性调研都要形成书面调研报告。对于重大决策,主要领导者要亲自参加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同时,建立调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思想,整合力量,共同搞好调查研究,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意见和方案。建立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需要领导者召集相关专家和社会贤士,组成决策所需要的“智囊团”、“人才库”,建立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为避免决策失误,对重大工程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要组织专家深入调查研究,进行论证和评估,充分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推行决策公开制度。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事项,及时通过会议、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等形式,根据有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增强决策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的参与度,集中群众智慧,团结群众力量,促进科学、民主决策。通过公示、听证等公开形式,了解各方面意见和看法,不仅有利于集中民智,而且也有助于凝聚共识,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决策的顺利实施。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决策后评价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权利和责任相统一,形成决策失误的纠错改正机制,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和跟踪,依照制度对决策失误的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并及时对决策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正、补充和完善,努力把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法律依据:《党的》 报告指出;“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新形势下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党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主线下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我们坚持“五位一体”推进党的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全党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我们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强调学习型,要求广大党员、干部更加自觉和勤奋地学习,切实提高能力素质;强调服务型,要求在党的各项工作中真正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强调创新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思想、更新观念,不断以新认识、新思路、新举措开创事业新局面。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要求我们在坚持过去党的建设成功经验的同时,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包括探索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以及现代管理学、组织学、心理学等。尤其要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把党的建设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转化为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具体举措。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2.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3.要依法行政.4.不断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以下称现行安全生产法)施行10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较为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党、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要深刻汲取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安全生产既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按照领导同志要求,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十分必要。 2011年12月,安全监管总局向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修正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法制办多次征求有关部门、部分地方、各类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专家的意见,进行实地调研,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对有关问题多次协调,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4年1月15日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二是强化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二是为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三是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水平,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做法,规定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是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五是为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 特别是,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更好发挥作用,草案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包括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完善监管措施,增强监管执行力。 一是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二是针对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在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三)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各方面一致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为此,草案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二是较大幅度地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实行“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四)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 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留这些审批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同时也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其中存在重复、交叉或者实际效果不明显的审批项目进行必要调整。经反复深入研究,草案对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审批项目作了两项调整: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二是对矿山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不再与能否任职挂钩。 2012年底,第十一届全国常委会授权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将现行安全生产法设定的两个审批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一是部分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是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认定。目前广东省正在落实当中。考虑到全国范围内行业协会发展不平衡,还不具备将上述审批项目交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条件,同时广东试点时间不长,还需要进一步积累经验,草案对此未作修改,将其留待以后根据试点情况统筹修改相关法律时再作考虑。 此外,草案还对现行安全生产法作了其他一些重要修改,包括:为从法律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工作机制作出更全面、准确的规定,将现行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规定,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充实了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为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保障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按照关于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增加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实际情况,为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此外,还充实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