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社保转入深圳申请材料
1、《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
2、身份证
3、转移凭证原件(收原件(办理转入的,由转出地出具))
4、银行账户(验原件收复印件(转入时存在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需提供参保人本人在本市中、农、工、建、招商、交通银行开具的存折或者借记卡(不得提供信用卡),持有金融社保卡的参保人必须以金融社保卡关联账户为退费账户)(无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无需提供。))
5、个人档案(验原件收复印件(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需提供此项,其他情形无需提供)(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需提供此项,其他情形无需提供。)
二、跨省社保转入深圳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2、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非临时缴费账户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在广东省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参保人员;
4、深户人员在异地有到龄前的缴费记录,但不符合当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申请延缴的条件,需转回户籍地的。
5、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三、医疗保险关系转入(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正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市;
2.未办理退休手续。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