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出于满足夫妻共同生活之需要的目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向第三人借款所负的债务。
如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必要的社会交往产生的费用以及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等。
由此可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活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此类债务夫妻双方才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对这类债务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分份额、不分顺序地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很明显,丈夫因为欠债,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活,因此,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可见,丈夫从事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债权是不予支持的,因为活动是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赌债也是也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活动还向其出借,出借人的债权同样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结论是,丈夫为借的钱,妻子没有义务偿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