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旨在减轻或免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所免除或责任的性质不同,免责条款可以分为完全免责条款和责任条款。在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包括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以及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包括
法律分析
一、关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在合同签订时双方事先约定的一项条款,旨在减轻或免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免责条款所免除或者责任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免责条款分为完全免责条款和责任条款。
(一)完全免责条款是指完全免除一方责任的条款。对于完全免责条款应当从严审查,在涉及消费者的利益时,应当考虑该条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责任条款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责任条款致使免除部分责任,所以审查标准应当相应宽松。
二、如何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有关的法律,其免责条款是有效的。确定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在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结生效,否则无效。
(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无效。
(四)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
(五)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格式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它是由提供者一方事先拟定好的相应的免责条款;且拟定合同条款的一方一般属于垄断行业,如邮电、铁路、航空、保险等行业,他们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事先拟定好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由于是自己事先拟定的,所以对各项内容比较熟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者自己责任的内容,更是经过反复研究,唯恐自己承担过多责任,想方设法地免除或自己的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讲,由于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事先不知,一旦想订合同才接触相关条款,而格式条款的内容又很多、很细。
三、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拓展延伸
完全免责条款和责任条款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审查这些条款时,需要仔细分析其含义和合法性,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完全免责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规定。例如,在运输合同中,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就是完全免责条款。在审查完全免责条款时,需要查看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合法性有规定,以及该条款是否符合业务实践。
其次,责任条款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一方在某些情况下承担一定责任的规定。例如,在货物销售合同中,规定卖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条款就是责任条款。在审查责任条款时,需要查看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合法性有规定,以及该条款是否符合业务实践。
完全免责条款和责任条款的审查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实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免责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但需要谨慎审查。首先,免责条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其次,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并且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