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怀孕的妇女是可以不刑事拘捕而采取取保候审的,但是前提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若是怀孕的人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谁敢保证采取取保候审时她不会再犯,所以具体还是要看所犯罪行的性质。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捕处罚。所以对怀孕过后的妇女,可以作出行政拘捕处罚,但不会执行。机关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时,违法人员符合一定条件,机关虽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拘捕处罚,但行政拘捕不会执行的。如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等。
涉嫌犯罪的孕妇如果被刑事拘捕可以向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提出此请求时,需要提交证明自己怀孕了的证据。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怀孕妇女不能拘捕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拘捕后发现被拘捕人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应当通知原裁决机关另行处置。对于司法拘捕的问题,并没有提出孕妇例外的情况。
被拘捕人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是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捕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则不得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同理,如果机关作出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决定前,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已经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对被拘捕人也不得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被拘捕人提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申请。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申请,既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提出,但都必须在行政拘捕处罚决定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前提出。因为如果行政拘捕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就不存在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问题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捕的申请必须由被拘捕人亲自提出,其近亲属及其他人均无权提出。机关认为对被拘捕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这是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的关键条件。如果机关经审查认为,对被拘捕人暂缓执行行政拘捕会发生社会危险的,则不能适用行政拘捕暂缓执行。这里所称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主要是指暂缓执行行政拘捕,被拘捕人不会逃跑、干扰和阻碍证人作证、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再次实施违法犯罪等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