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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带走了,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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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带走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请去反映情况,帮助警方了解案情,或者录取证人证言。

2、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被带走留置盘问。

3、可能涉及违法行为,被带回去进行处罚,比如行政拘留等。

4、可能涉嫌犯罪,被带回去实施强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等等。

留置盘问和拘传都是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的行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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